高考申論題
108年
[地政] 土地登記
第 二 題
有一區分所有建物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領有使用執照,除一般申請文件外,應檢附那些文件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此等文件應記明那些內容?如何區隔建物之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共有部分又應如何登載於登記簿?(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區分所有建物第一次登記」之實務作業。關鍵在於:1. 102年領照的法律適用(民國102年修正之土地登記規則)。2. 區分所有建物的特性,需引用民法第799條定義。3. 登記實務上對專有與共有部分的劃分與登載方式。重點在於「建物測量成果圖」與「建物標示圖」的角色。
區分所有建物登記
💡 區分所有建物需透過圖說界定權利範圍並採共有部分不給狀原則
| 比較維度 | 專有部分 | VS | 共有部分 |
|---|---|---|---|
| 構造/使用性 | 具構造及使用獨立性 | — | 專有部分以外之部分 |
| 登記建號 | 編列主建物建號 | — | 另編建號登記標示部 |
| 權狀核發 | 核發所有權狀 | — | 不另發給所有權狀 |
| 權利移轉 | 處分之主體 | — | 隨同專有部分移轉 |
💬專有部分為權利核心,共有部分則採「另編建號、不發狀、隨同處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