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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8年 [地政] 土地登記

第 二 題

有一區分所有建物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領有使用執照,除一般申請文件外,應檢附那些文件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此等文件應記明那些內容?如何區隔建物之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共有部分又應如何登載於登記簿?(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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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區分所有建物第一次登記」之實務作業。關鍵在於:1. 102年領照的法律適用(民國102年修正之土地登記規則)。2. 區分所有建物的特性,需引用民法第799條定義。3. 登記實務上對專有與共有部分的劃分與登載方式。重點在於「建物測量成果圖」與「建物標示圖」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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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區分所有建物第一次登記之應備文件、共有部分之認定及其在登記簿上之呈現方式。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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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分所有建物登記
💡 區分所有建物需透過圖說界定權利範圍並採共有部分不給狀原則
比較維度 專有部分 VS 共有部分
構造/使用性 具構造及使用獨立性 專有部分以外之部分
登記建號 編列主建物建號 另編建號登記標示部
權狀核發 核發所有權狀 不另發給所有權狀
權利移轉 處分之主體 隨同專有部分移轉
💬專有部分為權利核心,共有部分則採「另編建號、不發狀、隨同處分」原則。
🧠 記憶技巧:專共有別編、圖說定範圍、共有不給狀、隨同主物轉
⚠️ 常見陷阱:易忽略 102 年後領照者需加強標示圖之功能,或誤認共有部分會核發所有權狀
建物第一次測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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