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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地政] 土地登記

第 二 題

二、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有些俗稱「大公」,有些俗稱「小公」,即區分所有權人全部或一部分共有。請問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前述兩種共有部分應如何編列建號及辦理測量與登記?共同出入、休憩交誼空間登記為共有部分是否會有獨立權狀?請分別申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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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將題目拆分為兩大層次:一是共用部分(大公、小公)的「建號編列與測量登記」規定;二是共用空間「是否核發獨立權狀」。解題關鍵在於連結《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的另編建號測量原則,以及《土地登記規則》第81條中關於「單獨登記」與「免發權狀、從屬專有部分」的核心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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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俗稱大公、小公),為維護產權明確與交易安全,法規明定應予以獨立編列建號測量並單獨登記,然基於處分一體性原則,其權利證明文件之核發有特殊限制。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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