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1年
[地政] 土地登記
第 一 題
一、土地登記行政上,有所謂「註記」之登記原因用語。試問:「註記」之意義為何?並請就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中,舉出 3 項關於註記之規定內容,同時說明其註記之法律性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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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本題應先釐清「註記」與「實體物權登記」的本質差異。思考方向:首先定義註記為行政機關為補充說明、揭露資訊或警告而為之記載;接著,從《土地登記規則》中精選三個最具代表性且性質不同的條文(如第144條的警告性註記、第81條的聯結性註記、第120條的事實備忘註記);最後,依行政法與民法原理,定性其為「行政事實行為」或「觀念通知」,並點出其在破壞善意受讓(土地法第43條)及維護交易安全上的實務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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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註記」在土地登記實務上,並非直接創設、移轉或消滅不動產物權之登記,而是登記機關基於行政管理、資訊揭露或保障交易安全之目的,於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所為之輔助性、說明性或警告性之記載。 【論述】 一、 註記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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