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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6年 [地政] 土地登記

第 一 題

一、登記機關對土地登記申請案,經審查後,在何種情形下應通知補正?在何種情形下應予以駁回?並請說明通知補正與駁回之區別。(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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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土地登記規則》的核心審查條文:第56條(補正)與第57條(駁回)。作答時先條列法定的補正與駁回情形,接著在區別部分,可從「瑕疵是否可補救」、「程序的先後關係」、「規費是否退還」及「行政救濟途徑」四個面向進行層次分明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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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土地登記機關接收登記申請案後,應依據《土地登記規則》進行形式與實質審查。對於審查發現之瑕疵,依其瑕疵之性質是否可得補正,分別定有「通知補正」與「予以駁回」之處置。 【論述】 一、應通知補正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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