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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9年 [地政] 土地登記

第 四 題

「註記登記」為不動產登記類型之一。試就其定義與目的分別說明。又若甲有一地被登記機關為「徵收公告註記登記」者,則該註記登記之法律性質為何?甲若認該註記登記違法者,應如何為救濟?試分述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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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從「土地登記規則」及行政實務出發,界定註記登記為輔助性登記,目的在於「公示事實與限制、保障交易安全」。其次,針對「徵收公告註記」,須精準切分『徵收公告(行政處分)』與『註記登記(行政事實行為/觀念通知)』的法律性質差異。最後,救濟途徑應依據其性質,推導出「向地政機關申請塗銷遭拒絕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課予義務訴訟)」的標準行政救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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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註記登記之制度目的、徵收公告註記之定性(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以及人民面對違法註記登記之行政救濟途徑。 【解析】 壹、註記登記之定義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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