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地政] 土地登記
第 四 題
土地登記規則第 7 條規定:「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準此規定,其所稱「本規則另有規定」,得由登記機關對已登記土地權利逕為塗銷登記之情形有那些?另,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登記機關得依職權逕為塗銷土地權利登記之情形有那些?又,土地登記規則與地籍清理條例關於登記機關得逕為塗銷土地權利登記規定之立法意旨,有何不同?請對以上三項問題分別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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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釐清「塗銷登記以法院判決為原則」的法理,接著分別回憶《土地登記規則》第144條的「行政機關自我糾錯」例外,以及《地籍清理條例》中針對日據時期或年代久遠權利(如舊抵押權、舊查封等)的「歷史地籍清理」規定。最後,從「依法行政與維護公信力」對比「活化土地利用與解決歷史遺業」,深入分析兩者的立法意旨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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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土地登記因涉及人民財產權之變動,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條規定,塗銷登記原則上須經法院判決確定始得為之。然為兼顧行政效能、維護登記正確性及解決歷史地籍問題,相關法規亦賦予登記機關在特定要件下得「逕為塗銷」之例外權限。 【論述】 一、依《土地登記規則》登記機關得逕為塗銷登記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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