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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0年 [地政] 土地登記

第 一 題

一、依土地法第 43 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然依土地法第 69 條規定,關於土地登記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7 條規定,已登記之土地權利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請從我國土地登記效力之觀點,詳細說明上述三者之規定是否相互矛盾?而除此相關規定外,地政機關可透過那些補救方式,以調和土地登記之絕對效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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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土地登記的核心核心原則——「絕對效力」。

  1. 辨識核心考點:題目給了三個法源:土地法第43條(絕對效力)、第69條(更正登記)及土地登記規則第7條(塗銷登記之限制)。關鍵在於理解「絕對效力」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而非保障原始登記絕對正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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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主要涉及土地登記之「公信力(絕對效力)」與「登記正確性」之調和。考點包含:絕對效力之範圍、更正登記之性質、以及登記損害賠償制度。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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