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考申論題 106年 [地政] 土地登記

第 二 題

甲、乙、丙三人就其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申請辦理分別共有登記。地政事務所承辦人員誤登記甲之分別共有之土地持分,甲可否申請更正登記?依土地法之規定,得辦理土地更正登記之「形式要件」為何?又「須不妨害原登記之同一性」通說為得辦理土地更正登記「實質要件」之一,試申其義。(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更正登記,首要連結土地法第69條與土地登記規則第13條對於「登記錯誤」的定義。答題須分三層次:第一,涵攝甲的案例是否構成更正要件;第二,精確列出土地法第69條的法定形式要件;第三,針對「同一性」解釋其主體、客體及權利種類不可變動的法理與實務意義。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地政機關登記錯誤之更正請求權基礎、土地法更正登記之法定形式要件,以及「登記同一性」之界定。 【解析】 壹、甲可否申請更正登記之分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6年[地政] 土地登記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