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9年
[地政] 土地登記
第 一 題
一、A土地為甲、乙、丙3人分別共有,3人之應有部分均各為三分之一;而其中,丙之應有部分經限制登記在案。現甲、乙2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將A土地全部出售予丁,並訂定買賣契約,而丙並未優先購買;於是,甲、乙會同丁,依規定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A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試問:於此情形,登記機關對於該登記申請案件,究應如何處理?請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規定申述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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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共有土地之多數決處分(土地法第34條之1)」與「限制登記」之間的衝突處理。考生應首先辨識出本案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的「人數及持分比例」門檻(甲、乙合計持分2/3,已過半)。接著,關鍵在於分析「丙之應有部分被限制登記」是否會影響甲、乙處分「全部土地」的效力。思考順序應為:1. 確認處分權限是否合法;2. 檢視《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中關於限制登記的具體規定;3. 區分「處分人」與「非處分人」受限制登記之不同後果;4. 得出登記機關應如何審查或補正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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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共有土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時,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限制登記後,對於整體處分登記之影響。關鍵在於《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0點之規定。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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