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申論題 110年 [地政] 土地登記

第 三 題

三、A 地號土地面積 4,500 平方公尺,民國(下同)70 年經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迄今。當時,A 地號土地原由甲、乙 2 人共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嗣丙於 92 年間經由法院拍賣取得甲之應有部分,丁則於 93 年間因繼承取得乙之應有部分,丙、丁 2 人對 A 地號土地持續維持共有關係。現丙、丁 2 人經協議同意向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請共有土地分割登記,以將 A 地號土地分割為單獨所有。試問:登記機關對於是項共有土地分割登記之申請,得否准許?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的耕地分割限制與例外」。解題關鍵在於先辨識A地屬「耕地」且分割後面積未達0.25公頃,接著分析其在89年農發條例修法前已屬共有狀態,修法後雖經拍賣與繼承導致共有人變更,但依實務見解,只要共有人數未增加,即可適用同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例外規定准予分割。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已存在之共有耕地,於修正施行後因拍賣及繼承致共有人變更,惟共有人數未增加時,得否適用同條例例外規定准予分割單獨所有?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0年[地政] 土地登記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