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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8年 [地政] 土地登記

第 四 題

在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時,關於遺產分割有那些方法?若分割標的物已設定抵押權,則應由何人申請登記?該抵押權應如何處理?如遺產分割後,其中有一繼承人於其分得之分別共有土地設定抵押權,日後再次辦理共有物分割時,則後設定之抵押權應如何處理?又有那些例外狀況?(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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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題幹較長,包含三大部分:1. 遺產分割方法(民法基礎)。2. 分割標的已有抵押權之處理(土地登記規則107條)。3. 共有物分割後「再分割」時抵押權之轉載與例外(民法824-1條)。解題時應將繼承分割與一般共有物分割之邏輯區分開,重點放在「抵押權之存續」與「代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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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涵蓋遺產分割方式、繼承登記程序及共有物分割時抵押權之「應受分配」或「轉載」規則,關鍵法條為民法第824-1條。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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