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0年
[地政] 土地登記
第 一 題
一、土地登記規則第 34 條規定:「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一、登記申請書。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三、……。」試問:本條所稱「本規則另有規定」之應提出文件內容為何?請就申請「時效取得不動產役權登記」及「繼承登記」之規定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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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一般應備文件與特殊登記類型之例外規定,核心在於理解「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因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或法律規定之不同而產生的差異。作答時應先界定「另有規定」的法理意涵,再精確引用第118條(時效取得)與第119條(繼承)的專屬文件清單,並點出其背後的實體權利審查與實務防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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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所稱「本規則另有規定」,係指因登記原因之性質特殊(如非基於雙方合意之法律行為,而是基於事實行為或法律規定發生),無法提出一般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買賣契約書),故須依相關條文規定,提出特定之替代或補充文件,以資證明實體權利變動之合法性。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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