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申論題 110年 [地政] 土地登記

第 四 題

四、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30 條第 2 款規定,質權人依民法第 90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辦理土地權利設定或移轉登記於出質人者,得代位申請之。請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說明此款代位申請登記應如何辦理?又,同規則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一、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或依法逕為分割或合併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二、……。五、其他依法律得逕為登記者。」此項規定所稱「其他依法律得逕為登記」之情形為何?請舉兩項法律規定之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此題,首先應定位『權利質權實行』與『登記機關行政職權』兩大主軸。前半題需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0條之1與第33條,解析代位申請的應備文件、會同當事人及簿冊註記方式;後半題測驗對『逕為登記』法源的熟悉度,應直接提取《土地法》或相關特別法中,明定由地政機關依職權發動登記之條文(如第69條逕為更正、第73條之1逕為國有)作為適例。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權利質權人代位出質人申請登記之行政程序要件,以及法定「逕為登記」之法理意涵與具體法源舉例。 【解析】 壹、質權人代位申請登記之辦理方式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0年[地政] 土地登記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