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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6年 [地政] 土地登記

第 三 題

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請問所謂權利變更之日係指那些情形?另請就申請期限之性質說明逾期申請者,如何處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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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先拆解題目兩大問:(1)「權利變更之日」的法定情形為何?(2)申請期限的法律性質及逾期處理方式?
  2. 答題關鍵:默寫《土地登記規則》第 33 條第 2 項的 5 種起算日;點出期限性質為「行政管理之法定期間(訓示期間)」,逾期不喪失權利;處理方式則必須提及《土地法》第 73 條的登記罰鍰及第 73-1 條未辦繼承之列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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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本題考查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法定申請期限及其起算點(即權利變更之日)之認定,並探討逾期申請之法律性質與地政機關之實務處理方式。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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