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1年
[地政] 土地登記
第 二 題
二、土地法第 68 條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止限。……。」試問:適用本條規定之「登記」,其範圍(亦即,本條規定「登記」之內涵)為何?請詳細申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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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土地法第68條損害賠償責任中「登記」概念的理解深度。答題時應先從《土地登記規則》第13條的狹義文義(抄寫錯誤/遺漏)切入,接著帶出實務見解(最高法院)的廣義擴張(如測量、重測、轉載等前置作業錯誤),最後以土地法第43條公信力與國賠特別法之法理作結,展現兼顧法規與實務的層次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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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土地法第 68 條明定地政機關之損害賠償責任,旨在貫徹土地登記之公信力(土地法第 43 條)並保護人民財產權。本條所稱「登記」之內涵,不僅涵蓋狹義之權利變更登載,實務與學說更將其延伸至標示部登記及登記前置作業(如測量),以完整落實權利保障。 【論述】 一、法規明定之核心範圍(狹義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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