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9年
[地政] 土地登記
第 二 題
土地法第68條第1項定有登記虛偽之損害賠償等規定。其「虛偽」之意涵為何?若因第三人持偽造或變造登記證明文件致使登記機關發生登記虛偽,並使登記名義人權利受損者,地政機關依上開規定應負何種賠償責任?又受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應如何行使?試分述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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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聯想《土地法》第68條的損害賠償要件。解題分為三步:首先界定『虛偽』不僅限於內部人員造假,實務上已擴張至第三人偽造文件;其次,指出地政機關的責任性質(國家賠償法之特別法、推定過失/無過失責任);最後,說明請求權行使的程序(協議先行)與時效(適用國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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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土地法第68條「登記虛偽」之擴張解釋、第三人偽造文件時地政機關之責任性質,以及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程序與消滅時效。 【解析】 壹、登記「虛偽」之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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