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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0年 [地政] 土地登記

第 二 題

二、甲所有 A、B 地號兩筆土地,登記面積分別為 300 平方公尺及 200 平方公尺。A、B 地號土地於民國(下同)107 年經 T 市政府實施地籍圖重測,並經登記機關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為 C、D 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 310 平方公尺及 210 平方公尺。109 年,甲將 D 地號土地出賣予乙,亦會同辦竣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110 年,登記機關發現 C、D 地號土地於實施地籍圖重測時,其地籍測量錯誤,爰依法定程序報准更正原重測成果,並辦理土地標示更正登記;結果更正後,C、D 地號土地登記面積分別改為 280 平方公尺及 180 平方公尺。試問:甲、乙 2 人是否得依土地法第 68 條規定,向登記機關請求登記面積減少之損害賠償?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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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辨明『測量錯誤導致登記面積有誤』是否屬於土地法第68條的『登記錯誤』(實務採廣義見解)。接著,必須區分當事人身分來判斷『有無受有損害』:原所有權人(甲)土地實體界址並未變動,面積增減僅是數字修正,並無實際損害;而善意買受人(乙)因信賴錯誤的登記面積而多付價金,受有財產損害,應受土地法信賴登記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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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地籍圖重測錯誤導致土地登記面積更正,是否構成土地法第68條之「登記錯誤」?原所有權人甲與善意買受人乙,是否因面積更正減少而受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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