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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8年 [地政] 土地登記

第 一 題

依土地法第 43 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此規定與土地登記規則第 144 條第 1 項,賦予行政機關透過行政程序所為之塗銷登記,是否有產生矛盾之處?請詳細說明之。另因土地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而致受損害者,可透過何種程序請求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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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登記絕對效力」的本質及其與「行政機關撤銷權」之間的關係。分析時應從以下層次切入:1. 區分「實體法效力」與「程序法救濟」,土地法第43條旨在保護善意第三人(公信力),而非保障登記絕對正確不可更改。2. 探討土地登記規則第144條的規範目的,即行政機關發現錯誤時的糾正權限。3. 關於損害救濟,需聯結土地法第68條的登記儲金賠償制度,並注意其損害賠償的性質(國家賠償法之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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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土地法「公信力」之保障範圍,以及行政機關職權塗銷登記之正當性。此外,亦涉及土地登記賠償之法律程序。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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