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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地政] 土地登記

第 三 題

土地登記規則第 117 條規定所稱之「預為抵押權登記」,其意涵為何?此項登記,如係由權利人單獨申請者,其申請登記時,應提出之申請文件為何?又,預為抵押權登記之登記費如何計收?登記機關對於此項登記,應如何辦理?請對以上四項問題分別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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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預為抵押權登記」,應立即聯想「民法第513條承攬人法定抵押權」以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17條」的特別規定。解題時須按題目要求的四個層次作答:定義(建物未登記時的權利保全)、單獨申請要件(建照+承攬契約)、規費(先免收後補收),及登記機關作為(逕為登記與通知),嚴謹對應法規項次以獲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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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513條承攬人法定抵押權於建物「未辦妥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之實體權利保全機制,以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17條配套之登記程序規範。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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