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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9年 [地政] 土地登記

第 三 題

三、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規定:「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時,應提出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及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試問:此規定所謂之「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究竟所指為何?請列舉3項事例說明之。又,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案件於登記機關審查中,土地所有權人提出已對申請人之占有向法院提起拆屋還地訴訟之證明文件,聲明異議時,登記機關應如處理?請申述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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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時效取得地上權之登記實務。分兩部分:1. 證明文件之具體內容(主觀意思之客觀化證據);2. 訴訟繫屬對登記程序之影響。思考方向:對於「行使地上權意思」之證明,重點在於區別「占有」與「使用」的法律主觀意志。對於「拆屋還地訴訟」的異議,需區分案件是否已進入調處程序,以及最新實務對於「訴訟發生時間點」之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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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證明文件要求,以及登記審查期間所有權人提起訴訟(拆屋還地)對程序之衝擊處理。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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