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2年
[地政] 土地登記
第 三 題
三、土地登記規則第 65 條規定,土地權利於登記完畢後,除權利書狀所載內容未變更,土地登記規則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登記機關應即發給申請人權利書狀。請詳細說明,此所謂「土地登記規則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係指那些情況?另在登記過程,如未能提出權利書狀者,那些情況應於登記完畢後註銷權利書狀?(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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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測驗土地登記規則中有關『權利書狀核發』與『舊書狀註銷』之例外規定與法理。考生作答時應先聯想《土地登記規則》第65條(免發書狀之例外情形)與第67條(原書狀未提出之註銷程序),並依據『權利消滅、公權力介入、申請人自願』三大面向進行體系化涵攝,同時點出其背後維護地籍正確與保護交易安全之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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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權利書狀核發之例外情形(免發書狀),以及登記過程中未能提出原書狀時,登記機關註銷舊書狀之法定要件與程序。 【解析】 壹、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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