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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地政] 土地登記

第 四 題

四、如有一筆甲、乙、丙三人共有之土地,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請說明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另有一筆土地為所有權人丁、戊、己所共有,但其登記所有權權利範圍為空白,則登記機關應如何辦理?其權利範圍又應如何決定?(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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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地籍登記資料錯誤與遺漏」之救濟途徑及實務處理能力。看到「權利範圍不等於一」或「空白」,應立刻聯結實體法上的《民法》第817條第2項(推定均等),以及程序法上的《土地法》第69條與《土地登記規則》第13條、第134條(更正登記)。答題時須依循「查閱原案 → 逕行更正/協議更正 → 法院判決或依法推定」的層次進行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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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有土地登記之權利範圍錯誤(合計不等於一)與遺漏(空白)時,登記機關之更正程序與權利範圍認定標準。 【解析】 壹、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之處理方式(甲、乙、丙共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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