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8年
[地政] 土地登記
第 三 題
若有兩宗不同所有權人之土地合併,在辦理合併登記過程中,有那些限制?兩宗土地上,如原已設定不動產役權,則其範圍與位置如何決定?此不動產役權,又如何登載於登記簿?(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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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為「土地合併登記」及「不動產役權之處理」。思考重點:1. 合併的基本要件(同地段、毗鄰、地價是否相抵、所有權人意願)。2. 當所有權人不同時,涉及權利交換或共有比例分配之限制。3. 不動產役權具有隨土地而存在的特性,合併後如何維持其原有範圍,需配合測量與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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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不同所有權人土地合併之要件,以及合併後不動產役權(原本之地上權、地役權概念延伸)之處理機制。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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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所有權人土地合併
💡 規範土地合併之實體要件、權利協議機制及他項權利存續程序。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88 條,合併需同地段、相毗鄰、分區編組相同。
- 所有權人不同時,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應依其「協議」定之。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08 條,不動產役權不因合併消失,存續於原位。
- 合併前應由所有權人會同他項權利人,申請他項權利位置圖勘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