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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地政] 土地登記

第 四 題

四、建物登記簿謄本標示部除記載主建物以外,還有附屬建物和共有部分等資料。請問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物,其附屬建物得測繪及登記之規定為何?共有部分之移轉和設定負擔得否單獨為之?試依相關法令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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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近年建物測量登記的重大變革(雨遮、屋簷不登記)以及區分所有建物的處分一體性原則。考生作答時應先點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中針對 107 年起新制建照僅限『陽臺』得登記之規定,接著依《民法》及《土地登記規則》說明共有部分基於從屬性不得單獨移轉或設定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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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本題涉及政府為減少建物虛坪爭議所作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重大修正,以及《民法》與《土地登記規則》關於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處分一體性」之基本原則。茲依相關法令說明如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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