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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地政] 土地登記

第 二 題

某建商跟國有財產署標購一筆土地的地上權,該地上權可分割,權利存續期限設定為 70 年,約定作為住宅使用。建商與國有財產署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時,請問地上權設定契約書應記載那些事項?3 年後如果建商興建集合住宅大樓完成,領得使用執照,分戶出售給承購戶,購買地上權住宅的住戶與建商應會同辦理何種登記?購屋者可否持憑購買標的向銀行申辦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試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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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可分割地上權」的實務操作與法律登記,是地政實務與法律結合的複合題型。分析重點如下:

  1. 契約記載事項:應對應《土地登記規則》第108條,針對地上權登記應載明的事項(如地租、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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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涵蓋:地上權登記之記載事項、地上權之分割移轉登記、以及地上權作為抵押權標的之適法性。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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