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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地政] 土地登記

第 二 題

某建商跟國有財產署標購一筆土地的地上權,該地上權可分割,權利存續期限設定為 70 年,約定作為住宅使用。建商與國有財產署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時,請問地上權設定契約書應記載那些事項?3 年後如果建商興建集合住宅大樓完成,領得使用執照,分戶出售給承購戶,購買地上權住宅的住戶與建商應會同辦理何種登記?購屋者可否持憑購買標的向銀行申辦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試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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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地上權住宅」之實務登記程序。首先需回歸民法物權編思考地上權成立之核心要件,並依內政部定型化契約內容列舉設定契約書應載事項;其次,釐清分戶出售時,須會同辦理「建物所有權」及「地上權」之移轉(讓與)登記;最後,依民法第882條及第838條確認地上權得作為抵押權標的,即可推導出購屋者可向銀行申辦房貸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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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地上權住宅之設定契約必要記載事項、分戶出售之產權移轉登記程序,以及權利人以建物與地上權申辦抵押權設定之適法性。 【解析】 壹、地上權設定契約書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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