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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地政] 土地登記

第 四 題

大華、大明、大友三兄弟自從父親去世後,為了如何分配遺產鬧得很不愉快,轉眼間申請繼承登記的 6 個月已快到了,兄弟間未能達成協議,沒有人願意出面辦理,大華感到很無奈。請問大華可以就被繼承人之土地,以何種方式申請繼承登記?如果拖延下去仍未有繼承人申請繼承登記,登記費的罰鍰規定為何?如果多年未辦繼承,被依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列冊管理及公開標售後,大華如何就其應得部分主張領回?試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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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部分繼承人申請公同共有登記)、《土地法》第73條(逾期罰鍰標準)以及《土地法》第73-1條(未辦繼承登記土地之代管、標售與價款領取機制)。解題時需嚴格遵守現行法條用字,按步驟分段涵攝,並注意標售後繼承人的權利包含『法定應繼分價款領取權』與『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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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部分繼承人如何於協議未果時單獨申請繼承登記以阻卻逾期罰鍰、逾期申請繼承登記之罰鍰計算基準,以及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遭國有財產署標售後,繼承人如何主張權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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