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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 二 題

📖 題組: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第(一)小題中之行政命令應如何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請舉例說明。(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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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延續前題,考查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關於行政規則之生效要件。考生應區分「內部組織/事務性規則」與「解釋性/裁量性規則」兩種。思考重點在於:誰只需要「下達」?誰需要「發布(登載政府公報)」?舉例時應分別給出對應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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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考查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關於行政規則生效之程序要件(下達與發布)。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一)

所謂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訂定之命令,係指行政程序法當中那一種類型之行政命令?(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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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職權命令」,考生必須立刻聯想到行政程序法中對於「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的二元分類。在現行法制下,行政程序法並未明文定義「職權命令」,因此思考重點在於:職權命令在實務上多轉化為何種形式?以及其與法律保留原則的關係。論述時應鎖定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的規定,並區分其對內與對外的效力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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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中央法規標準法中之「職權命令」與行政程序法「行政命令」類型之對應關係。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三)

該條所謂之「即送立法院」,在立法程序上的意義為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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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核心為「國會對行政立法之監督」。考生應從「權力分立」的角度切入,探討「備查」的本質。思考流程:送立法院是為了什麼?(監督)→ 立法院可以做什麼?(審查)→ 如果有問題怎麼辦?(更正或廢止)。必須引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條文,說明從「備查」轉「審查」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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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行政命令之送請備查制度及其對立法監督之意義。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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