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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一 題

甲為擔保對乙所負 500 萬元債務,乃提供其所有之 A 不動產供乙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前述債務清償期(民國 105 年 3 月 31 日)屆至時,因甲無法清償,乙同意將清償期延長六個月。嗣因甲於延緩清償期間中並未積極設法清償債務,乙乃於同年 9 月 20 日再次與甲協議並約定「在 105 年 9 月 30 日前,甲應將 A 不動產出售予已透過仲介業者提出買受該不動產要約之丙,並以賣得之價金清償乙對甲之債權。於此期間中,如丙有反悔不願購買之情事,甲同意將 A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以清償乙對甲之債權」。
惟因丙透過仲介業者簽訂 A 不動產買賣要約書之期日為 105 年 9 月 11 日、且已於同年月 14 日撤回該要約。清償期屆至後,因甲無法清償對乙之債務,乙依上述協議請求甲移轉登記 A 不動產所有權時,甲主張 9 月 20 日與乙簽訂上述協議時,因雙方均不知丙已撤回要約,故該協議之內容無效。甲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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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判斷當事人間協議是否構成「自始客觀不能」而無效。應拆解 9 月 20 日協議之內容為「備位/條件」結構:出售予丙為首要方案,丙不買則移轉予乙代物清償。接著分析丙早已撤回要約(即不買),是否導致契約無效,抑或是反而促成了備位條件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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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協議約定給付標的是否構成自始客觀不能而致契約無效?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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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始客觀不能與契約效力
💡 給付須為自始、客觀且絕對無法實現,契約方依民法第246條無效。

🔗 契約給付不能之效力判定流程

  1. 1 判斷時點與性質 — 區分是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以及客觀不能或主觀不能。
  2. 2 檢視民法第246條 — 僅「自始客觀不能」導致契約無效,其餘情況契約原則有效。
  3. 3 綜合檢視方案 — 若有備位給付或替代方案在客觀上仍屬可能,則標的不屬不能。
  4. 4 得出法律結論 — 本案方案二(移轉予乙)可行,故契約有效,甲須履行協議。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契約無效,需進一步考量民法第247條之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責任。
🧠 記憶技巧:契約效力三步走:先看自始或嗣後,再分客觀或主觀,最後檢視有無替代方案。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特定對象(丙)不買」視為整個契約給付不能,忽略了協議中還有「移轉予債權人(乙)」的備位方案仍然可行。
給付不能之法律效果 民法第247條締約過失 代物清償與流抵契約 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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