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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特考申論題 107年 [移民行政] 憲法與英文

第 一 題

土地法第 219 條第 1 項規定,私有土地經徵收後,若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之次日起五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照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一)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除此之外,本法與相關法令並無其他關於此一收回權行使之規定。請依大法官相關解釋之意旨,論述上述規定是否合憲。(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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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徵收土地收回權」與「本法無其他行使規定」,應立即反射連結至『司法院釋字第 763 號解釋』。解題核心在於點出國家與人民之間的『資訊不對稱』,進而以『正當行政程序』與『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保障』作為法理依據,運用 IRAC 架構論證未課予主管機關通知義務之立法不作為屬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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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土地法第 219 條第 1 項雖規定人民行使徵收土地收回權之要件與時效,惟本法與相關法令均未課予主管機關定期通知或公告土地使用情形之義務,此「立法不作為」是否違反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進而侵害人民受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財產權?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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