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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特考申論題 106年 [移民行政] 憲法與英文

第 二 題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計程車駕駛人,於執業期間,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 230 條至第 236 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計程車駕駛人執有之各級車輛駕駛執照。甲為計程車駕駛人,因與他人共同投資股票觸犯詐欺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確定,遂遭主管機關先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各級車輛之駕駛執照。甲主張其基本權被侵害,請附理由詳述其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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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釋字第 749 號解釋」。解題須拆分兩層次:(1)「吊扣/廢止執業登記」涉及工作權(主觀資格限制),審查其合憲性;(2)「吊銷各級車輛駕駛執照」涉及一般行為自由及工作權,因手段過當違反比例原則。答題時需套用 IRAC 架構,分段進行比例原則之涵攝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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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計程車駕駛人犯特定罪經判刑確定,即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各級駕駛執照,是否過度侵害人民之工作權及一般行為自由而違反比例原則?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涉及之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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