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特考申論題
110年
[移民行政] 憲法與英文
第 二 題
二、憲法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利,除主觀公權利功能之外,尚有所謂客觀法秩序之功能。基本權利客觀法秩序功能之內容有那些?試詳述並舉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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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基本權利之雙重性質。考生應先點出基本權利除作為防禦國家侵害之『主觀公權利』外,更蘊含建構整體法律價值體系之『客觀法秩序』。解題架構應涵蓋客觀法秩序的四大內涵:放射效力(第三人效力)、國家保護義務、制度性保障、組織與程序保障功能,並務必各搭配一個具代表性的大法官解釋或憲法判決作為實例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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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憲法上之基本權利具備「雙重性質」:除作為人民得向國家主張權利、防禦國家違法侵害之「主觀公權利」外,亦具有作為國家整體法秩序最高價值決定之「客觀法秩序(objektive Wertordnung)」功能。客觀法秩序要求國家各權力機關在制定、解釋與適用法律時,均須受基本權利價值之引導與約束。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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