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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特考申論題 109年 [移民行政] 憲法與英文

第 一 題

甲原為臺中市立某高級中學學生,因其於民國105年11月間叼含香菸,受記小過1次之處分;又因無照騎乘機車,於同年12月間受記大過1次之處分。甲不服,循序提起救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9號及第2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146號裁定及107年度裁字第141號裁定,均認原處分未對學生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或其他基本權利造成重大影響,依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駁回其訴。甲因認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解釋,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6條之疑義,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等基本權利,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暨補充解釋。現在,你是主筆大法官,請論述解釋理由。(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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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與「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事實背景完全對應釋字第 784 號解釋。解題需運用 IRAC 架構,指出舊有釋字第 382 號解釋對訴訟權的不當限制,並以三階比例原則嚴謹審查該限制是否違憲,最終確立各級學校學生均享有完整之行政爭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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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各級學校學生因學校之管教處分(如記過)受有權利侵害時,是否得全面提起行政爭訟?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限制「僅於受退學或類此處分時始得爭訟」之見解,是否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及比例原則?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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