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特考申論題
110年
[移民行政] 憲法與英文
第 一 題
一、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此一規定,限制人民那些基本權利?其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司法院釋字第 802 號解釋關於此等問題有何見解?試詳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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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為測驗司法院釋字第802號解釋。解題時應先點出系爭規定限制了憲法第15條的「營業自由」及第7條的「平等權」,接著緊扣「防止婚姻商品化」與「防制人口販運」等重大公益目的操作比例原則,最後以國內與跨國婚媒在「資訊不對稱與弱勢處境」上的事物本質差異來論證平等原則之合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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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2項禁止跨國婚姻媒合要求或期約報酬,是否過度侵害人民之營業自由而違背比例原則?又其與國內婚姻媒合規範不同,是否違反平等原則? 【解析】 壹、限制之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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