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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特考申論題 109年 [移民行政] 憲法與英文

第 二 題

甲因涉犯通姦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678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甲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50號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甲認前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通姦罪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暨變更系爭解釋。現在,你是主筆大法官,請論述解釋理由。(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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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為「通姦罪除罪化」,測驗考生對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法理之掌握。解題時應先點出系爭規定限制之基本權保障(性自主權與隱私權),接著說明為何需變更釋字第554號解釋(社會變遷與婚姻觀念改變),最後嚴謹操作三階比例原則,特別著重論述刑罰手段對婚姻保障之目的不具必要性與狹義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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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規定是否過度侵害人民之性行為自由與隱私權,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是否應變更釋字第554號解釋?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基本權利之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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