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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特考申論題 108年 [移民行政] 憲法與英文

第 一 題

一、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具公務人員身分之公立醫療機構之醫師,試問其可能涉及那些憲法基本權利保障之爭議?依我國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上述規定是否違憲?大法官認定其違憲或合憲之理由為何?請附理由申論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 1 條:「醫事人員人事事項,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第 2 項)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國籍法第 20 條第 1 項:「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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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之限制,考生應立即聯想「釋字第768號解釋」。答題須依IRAC架構,先點出涉及「服公職權」與「平等權」,接著說明大法官對此採「寬鬆審查標準」,操作比例原則審查該限制之目的(國家忠誠)與手段間的合理關聯性,最後得出合憲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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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限制兼具外國國籍之國民,擔任具公務人員身分之公立醫療機構醫師,是否侵害其服公職權與平等權而違憲? 【解析】 壹、涉及之憲法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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