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特考申論題
111年
[移民行政] 憲法與英文
第 一 題
外國人 A 持觀光簽證入境我國,規劃了長達 1 個月的深度旅遊,並應已在臺合法居留之同國友人 B 邀請,擬於停留期間,一同參加臺灣同志遊行,表達對此議題之支持。當該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和平圓滿落幕,A繼續其旅遊行程之際,卻收到內政部移民署以其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9 條之規定,於停留期間,從事與停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故依同法第 36條第 2 項第 4 款,限令其於 10 日內出國。請問,前述規定,可能涉及 A何種基本權利之限制?此限制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試評述之。(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29 條
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但合法居留者,其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不在此限。
第 36 條第 2 項第 4 款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國,逾限令出國期限仍未出國,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外國人在臺之基本權主體性,以及國家遣送外國人出國之決定是否符合憲法審查。解題時應先確立外國人是否享有集會遊行與言論自由(援引大法官解釋精神與國際人權公約),接著依「目的正當性、適當性、必要性、衡平性」進行三階比例原則審查,最後探討僅因外國人身分而剝奪其和平集會權利是否違反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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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外國人合法入境停留期間參與和平集會,遭移民署認定與停留目的不符而限令出國,此舉是否過度侵害其言論與集會自由,並違反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 【解析】 壹、涉及之基本權利與外國人基本權主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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