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特考申論題
111年
[移民行政] 憲法與英文
第 二 題
某立法委員收到請願,認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1 條強制留存生物特徵之立法,有進一步討論之必要,故規劃召開公聽會,擬邀請內政部部長、移民署署長及國境事務大隊大隊長到會備詢。請問立法院是否有權舉行上開公聽會,並邀請前開人員到會備詢?而上開人員是否負有應邀備詢之義務?試申論之。(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91 條
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出國(境)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後錄存。
前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未滿十四歲。
二、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三、其他經移民署專案同意。
未依第一項規定接受生物特徵辨識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其入國(境)、居留或永久居留。
有關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之對象、內容、方式、管理、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立法院資訊獲取權」與「行政官員備詢義務」的憲法界線。解題關鍵在於援引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及司法院釋字第 461 號解釋,並依據 IRAC 架構,將官員依層級(部會首長 vs. 所屬公務人員)分別涵攝其備詢義務與行政一體原則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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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立法院是否有權針對修法爭議召開公聽會並邀請各級行政官員?內政部部長、移民署署長及國境事務大隊大隊長是否分別負有出席備詢之憲法義務?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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