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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7年 [營養師] 團體膳食設計與管理

第 35 題

食品添加物及其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下列何者不須明顯標示?
  • A 食品添加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標明功能性名稱
  • B 品名及「食品添加物」字樣
  • C 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
  • D 有效日期及使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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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是負責審核標籤的官員,當一個產品是由多種化學成分組成的「複合配方」時,單純告知使用者這個配方的「用途」(例如:防腐、調味),與列出「每一種原料的具體名稱」相比,哪一種做法更能保障過敏體質者或後續加工者的安全?為什麼法規會要求資訊揭露必須達到「原子級別的成分」而非僅止於「功能描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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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做得... 還可以。 恭喜你,終於沒有被法規中那些顯而易見的「陷阱」給絆倒,這至少說明你對食安管理法規的掌握,勉強算是到位。醫藥人員的嚴謹態度?呵,你只是剛好沒犯錯罷了。
  2. 觀念驗證: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當然,是為了那些基本的資訊透明與追溯需求,食品添加物若為二種以上之混合物,就必須,而且是必須,分別標明「各項添加物的名稱」。選項 (A) 那種「只標功能性名稱」的誤導?那不就是擺明了要使用者搞不清楚狀況嗎?這種簡化,法律會允許嗎?顯然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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