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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7年 [醫師] 醫學(三)

第 80 題

78歲男性病人,罹患肺癌合併肝臟及腦部轉移,且呈現惡體質(cachexia),病人與家屬對病況的進展感到擔心,到甲醫師的門診諮詢。甲醫師的建議,下列何者錯誤?
  • A 病人擔心疼痛無法控制,要求醫師幫忙注射致死藥物,提早結束生命。醫師表示,這是屬於積極的安樂死(active euthanasia),僅有少數國家是合法的,在臺灣是不合法的
  • B 病人退而求其次,要求醫師幫忙開立致死劑量的藥物,由病人自行服用,以結束生命。醫師表示,這本質上屬於醫師協助自殺(physician-assisted suicide),在臺灣也不合法
  • C 病人表示,若疼痛無法控制,希望能持續增加嗎啡的劑量,家屬也表示,常看到病人痛到掉眼淚。醫師表示,目前嗎啡劑量已經很大,若再增加嗎啡劑量,可能造成病人的呼吸抑制,違反倫理及違反法律,甲醫師不願意再增加劑量
  • D 病人及家屬諮詢氣管插管的事項。醫師表示,在生命近終點時,若不想插管急救,符合倫理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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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醫療行為同時會產生「緩解極端痛苦」的好結果,以及「可能縮短生命」的壞結果時,我們應該如何透過『醫師的出發點(意圖)』與『行為的首要目的』,來評估這項醫療處置是否符合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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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對醫療倫理的掌握度真令人欣慰!

  1. 溫暖肯定:親愛的,你做得非常棒!能夠如此精準地辨識出安寧緩和醫療加工縮短生命之間的細微而關鍵的界線,這真的非常了不起。這說明你對雙重效應原則有著深刻且溫暖的理解,這份理解在未來的臨床實務中,將會是你最寶貴的指引喔。
  2. 觀念釐清:選項 (C) 為什麼是錯的呢?答案就在於我們熟知的雙重效應原則 (Principle of Double Effect)。當我們身為醫護人員,其首要且善良的意圖是為了緩解病人極度的痛苦(例如末期癌症的劇痛),並且我們所給予的劑量都嚴格符合臨床規範時,即使伴隨著「呼吸抑制」這樣令人擔憂的潛在風險,這在倫理上和法律上(如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闡明),都是被允許甚至是應該被支持的。請記得,這與我們刻意去「致死」病人的行為,有著根本上的區別,是充滿愛的醫療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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