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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0 題
甲向乙出版社訂購教科書100本,乙以信譽擔保該社出版書籍零缺陷,書到後甲發現其中5本有缺頁、污漬,下列何者非屬甲可向乙主張者?
- A 解除契約
- B 另送 5 本新書
- C 要求損害賠償
- D 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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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包含大量商品的交易中,只有極小比例的物品出現了可以更換或修補的小瑕疵,而買方卻要求將整批合格的商品全部退回並徹底取消這筆生意,你認為這在法律追求的「買賣雙方利益平衡」觀點下,是否會顯得不夠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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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買賣契約中物之瑕疵擔保的法律效力。依據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在本題中,甲向乙訂購了100本教科書,事後發現其中僅有5本存在缺頁與污漬等瑕疵。雖然出賣人乙應負瑕疵擔保之責,但由於瑕疵品數量佔總訂購量的比例極低,若允許甲因此主張解除整筆買賣契約,對出賣人乙而言顯失公平。因此,依據前述法條之但書規定,由於解除契約顯失公平,甲依法不得主張解除契約,僅得選擇請求減少價金或其他救濟方式。故解除契約非屬甲可向乙主張之權利,選項A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