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7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4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第36條所稱之特殊採購?
- A 開挖深度在 15 公尺以上之工程
- B 在地面下施工之工程
- C 古蹟構造物之修建
- D 工期緊迫且經機關首長核定之工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賦予機關權力,可以為了「特殊採購」而設定比一般招標更嚴格、更高門檻的廠商資格時,立法者的初衷是為了因應『辦理時間不夠』的壓力,還是為了確保廠商具備處理『極高技術難度或特殊環境』的能力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特殊採購的技術特質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政府採購法》中關於「資格設定」的法律位階有很清晰的認識。在法律定義上,「特殊採購」(依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六條)主要是針對技術難度、環境特殊性或文化價值來界定。例如選項中提到的 $15$ 公尺以上之深開挖、地面下施工或古蹟修復,皆具備高度的技術專業性與施工風險,因此被歸類為特殊採購。
行政程序與技術定義的區別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