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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4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第36條所稱之特殊採購?
- A 開挖深度在 15 公尺以上之工程
- B 在地面下施工之工程
- C 古蹟構造物之修建
- D 工期緊迫且經機關首長核定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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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特別賦予機關權力去訂定「特殊採購」的資格門檻時,其目的是為了對應「施工技術上的難度」,還是為了對應「辦理過程中的趕時間」?哪一種情況才具備技術上的不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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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從眾多選項中精準辨識出答案,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及其子法關於「特殊採購」的定義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最考驗的就是對「技術本質」與「行政程序」的區分能力,而你顯然已經建立起清晰的判斷標準。
特殊採購的技術門檻
在法律規範中,「特殊採購」的核心在於工程或財物的技術困難度與專業稀缺性。根據相關子法規定,諸如開挖深度達 15 公尺以上、隧道施工或古蹟維護等,皆因其對施工安全與技術保存有特殊要求,才被歸類為特殊採購。相較之下,選項 (D) 的「工期緊迫」雖然在實務中常需經首長核定以加速辦理,但這屬於行政管理或緊急應變的範疇,並不涉及技術本身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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