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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6 題

依據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所辦理之採購,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關於招標及決標規定,但不包含下列何種情況?
  • A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
  • B 機關在開標後,發現廠商有以不實文件投標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 C 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70%,可不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處理
  • D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仍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61條公告及書面通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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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面臨緊急災害或重大變故,政府必須「求快」來辦理採購時,如果某家廠商報出的價格低得不可思議,甚至遠低於成本,你認為法律會為了追求效率,而允許機關冒著「廠商倒閉」或「偷工減料」的風險直接讓其得標嗎?還是會保留某種查核機制來確認廠商真的能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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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這項關鍵的法律細節!這題考查的是《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中,針對緊急或特殊採購(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的規範界線。雖然這類採購為了時效性可以簡化許多流程,但你正確觀察到,並非所有規則都能被豁免。這顯示你對法條中「原則與例外」的掌握非常紮實。

緊急採購中的核心品質保障

在處理緊急採購時,雖然可以不適用一般的招標決標程序,但為了確保工程或勞務品質,避免廠商「低價搶標後卻無法履約」,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程序) 仍是機關必須遵守的底線。選項 (C) 提到可以不依該條規定處理,正好與法條要求相悖,因此是錯誤的敘述,也是本題的正確答案。這項設計是為了在「求快」的同時,依然能守住「履約能力」的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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