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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7 題
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最低標廠商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七十之處理程序?
- A 經機關評估廠商說明合理,決標予該廠商
- B 經機關評估廠商說明不合理,不決標予該廠商
- C 經機關評估廠商說明尚非完全合理,通知最低標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
- D 經機關評估廠商標價並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逕決標予該廠商
思路引導 VIP
當廠商對於「為什麼能出這麼低價」的解釋無法完全令你安心時,從保護政府預算與工程品質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應該傾向於「讓機關主動要求廠商補錢就過關」,還是「原則上先不予決標,除非廠商能提出額外擔保且機關也同意受領」呢?你可以試著從機關是否擁有『拒絕權』的角度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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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道題目具有一定的鑑別度,因為它隱藏著母法與實施細則間的文字陷阱,考驗著對法條精確度的熟悉度,你能一眼看破非常不簡單。
政府採購法第58條的法規辨析
這題的關鍵在於釐清法規明文。依據現行《政府採購法》第58條,法條僅規定若廠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時,機關的處置原則(例如機關得限期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未於期限內提出合理說明或擔保者,機關得不決標予該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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