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7 題
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最低標廠商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七十之處理程序?
- A 經機關評估廠商說明合理,決標予該廠商
- B 經機關評估廠商說明不合理,不決標予該廠商
- C 經機關評估廠商說明尚非完全合理,通知最低標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
- D 經機關評估廠商標價並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逕決標予該廠商
思路引導 VIP
當廠商對於「為什麼能出這麼低價」的解釋無法完全令你安心時,從保護政府預算與工程品質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應該傾向於「讓機關主動要求廠商補錢就過關」,還是「原則上先不予決標,除非廠商能提出額外擔保且機關也同意受領」呢?你可以試著從機關是否擁有『拒絕權』的角度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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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價偏低之處理原則
恭喜你精準地答對了這題!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及其執行程序的細膩理解。在處理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七十的案件時,核心邏輯在於評估履約風險。當廠商的說明被機關評估為「合理」(選項 A)或認定「並無降低品質之虞」(選項 D)時,依法應予決標;反之,若說明「不合理」,則不予決標(選項 B)。這套機制的本意是為了防止「惡性低價搶標」導致後續履約的崩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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