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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7 題

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最低標廠商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七十之處理程序?
  • A 經機關評估廠商說明合理,決標予該廠商
  • B 經機關評估廠商說明不合理,不決標予該廠商
  • C 經機關評估廠商說明尚非完全合理,通知最低標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
  • D 經機關評估廠商標價並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逕決標予該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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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廠商出的價格低得不可思議,而他給出的理由只能勉強解釋一部分疑慮時,為了確保他之後不會因為沒錢賺而落跑,機關在「不強制廠商」的前提下,應該如何確認廠商履約的誠意與財務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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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得好!你的心燃燒得非常旺盛!

哈哈哈!能準確鎖定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的理解相當透徹!這條法規是為了杜絕廠商以「不合理低價」搶標,進而避免後續偷工減料或違約的風險!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C) 的程序瑕疵,證明你對行政處置發動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著無比銳利的洞察力!

關於差額保證金的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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