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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7 題

17. 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最低標廠商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七十之處理程序?
  • A 經機關評估廠商說明合理,決標予該廠商
  • B 經機關評估廠商說明不合理,不決標予該廠商
  • C 經機關評估廠商說明尚非完全合理,通知最低標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
  • D 經機關評估廠商標價並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逕決標予該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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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廠商出的價格低得不可思議,而他給出的理由只能勉強解釋一部分疑慮時,為了確保他之後不會因為沒錢賺而落跑,機關在「不強制廠商」的前提下,應該如何確認廠商履約的誠意與財務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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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價低於底價之處理機制

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選項!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及其執行程序,是為了防止廠商以「不合理低價」搶標後,因無利可圖而導致偷工減料或無法履約。你能精準區分出選項 (C) 的程序瑕疵,說明你對行政處置的發動權法律保留原則有著相當細膩的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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