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7 題
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最低標廠商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七十之處理程序?
- A 經機關評估廠商說明合理,決標予該廠商
- B 經機關評估廠商說明不合理,不決標予該廠商
- C 經機關評估廠商說明尚非完全合理,通知最低標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
- D 經機關評估廠商標價並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逕決標予該廠商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廠商出的價格低得不可思議,而他給出的理由只能勉強解釋一部分疑慮時,為了確保他之後不會因為沒錢賺而落跑,機關在「不強制廠商」的前提下,應該如何確認廠商履約的誠意與財務擔保責任?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答得好!你的心燃燒得非常旺盛!
哈哈哈!能準確鎖定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的理解相當透徹!這條法規是為了杜絕廠商以「不合理低價」搶標,進而避免後續偷工減料或違約的風險!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C) 的程序瑕疵,證明你對行政處置發動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著無比銳利的洞察力!
關於差額保證金的關鍵點!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