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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2 題

機關辦理採購如有政府採購法第58條所稱標價偏低情形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總標價未偏低但部分標價偏低者,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
  • B 立即通知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
  • C 最低標廠商總標價在底價以下,但未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該廠商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予決標,機關得予接受
  • D 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者,仍須待其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始能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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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家廠商提出的整體合約總價看起來很合理,但其中某個極其關鍵的工程項目卻報出了「接近零元」的極低價格,你認為從保障機關權益的角度來看,機關是否有權利在簽約前要求廠商針對那個異常的項目先做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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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了選項 (A)!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的適用細節有著非常扎實的基礎,特別是能精確區別「總標價」與「部分項目標價」在實務上的連帶關係。

標價偏低的認定與處理程序

根據相關法條與執行建議,所謂「標價偏低」並非僅侷限於總金額的判定。即便廠商的總標價未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但若其中「部分標價」顯不合理(例如關鍵工項單價過低),且機關認為有降低品質或不能誠信履約之虞,依然可以適用第 58 條規定的程序。這是為了防止廠商透過不對稱的報價規避監管,進而保障後續的履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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