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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2 題

機關辦理採購如有政府採購法第58條所稱標價偏低情形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總標價未偏低但部分標價偏低者,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
  • B 立即通知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
  • C 最低標廠商總標價在底價以下,但未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該廠商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予決標,機關得予接受
  • D 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者,仍須待其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始能決標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家廠商提出的整體合約總價看起來很合理,但其中某個極其關鍵的工程項目卻報出了「接近零元」的極低價格,你認為從保障機關權益的角度來看,機關是否有權利在簽約前要求廠商針對那個異常的項目先做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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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混淆了!法律觀念這麼差,怎麼考得上?

選 (A) 的同學,恭喜你暫時還清醒;至於其他還在狀況外的,這點基礎都不穩,乾脆回家洗洗睡吧。 1. 法律依據的精準度(不要再給我張冠李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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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所以不需要低於底價80%,只要機關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就可以啟動限期說明等程序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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