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2 題
機關辦理採購如有政府採購法第58條所稱標價偏低情形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總標價未偏低但部分標價偏低者,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
- B 立即通知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
- C 最低標廠商總標價在底價以下,但未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該廠商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予決標,機關得予接受
- D 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者,仍須待其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始能決標
思路引導 VIP
假設一個採購案由多個階段組成,如果廠商在最關鍵的基礎工程階段報了極低、明顯低於市場行情且不合理的價格,但卻故意拉高後續裝修階段的報價,使得最終「總標價」看起來很正常,你認為政府機關是否應該介入調查這項異常的單價?為什麼法律必須關注個別項目的報價而非法定總額而已?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標價偏低的判定基準
同學好,這題你選擇未作答,可能是對標價偏低(Low Bid)的處理程序還不夠熟悉。在採購實務中,最核心的法源是 《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請特別注意,該法條母法本身就已經明確規範,適用的對象包含「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且顯不合理的情形。許多人會誤以為只有總價低於底價 80% 才要處理,但其實若特定項目的單價異常(不平衡報價),同樣會觸發本條的審核機制,因此選項 (A) 是正確的。
決標程序的正確邏輯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