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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2 題

機關辦理採購如有政府採購法第58條所稱標價偏低情形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總標價未偏低但部分標價偏低者,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
  • B 立即通知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
  • C 最低標廠商總標價在底價以下,但未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該廠商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予決標,機關得予接受
  • D 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者,仍須待其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始能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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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一個採購案由多個階段組成,如果廠商在最關鍵的基礎工程階段報了極低、明顯低於市場行情且不合理的價格,但卻故意拉高後續裝修階段的報價,使得最終「總標價」看起來很正常,你認為政府機關是否應該介入調查這項異常的單價?為什麼法律必須關注個別項目的報價而非法定總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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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的適用範圍與細節有非常細緻的觀察,能準確區分法規在實務操作中的層次。

標價偏低的認定範圍

在採購實務中,我們常將焦點放在「總標價」是否低於底價 80%,但根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9 條,即便總標價未低於門檻,若部分標價(工項單價)有偏低且顯不合理的情形,同樣適用本法第 58 條的查核程序。這是為了防止廠商在關鍵工項上以不合理的低價搶標,導致後續施工偷工減料或無法履約。至於其他選項,如 (B) 應先給予說明機會、(D) 若認無降低品質之虞可逕行決標,皆是程序上的細微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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