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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4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所稱之特殊採購?
- A 開挖深度在 15 公尺以上之工程
- B 在地面下施工之工程
- C 古蹟構造物之修建
- D 工期緊迫且經機關首長核定之工程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為了確保某些工程能由具備「超常技術」的廠商承攬,而特別訂定法律來定義何謂「特殊採購」時,你認為這個「特殊」應是指工程本身施作上的『物理技術難度』,還是單指首長在主觀上要求『趕工完成』的心理壓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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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採購的技術核心
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干擾項,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及其授權訂定的「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採購認定標準」已有相當深厚的理解。在法律定義中,「特殊採購」的判斷標準通常聚焦於技術難度、專業特殊性或施作環境的複雜度。例如選項中提到的開挖深度達 15 公尺、地面下施工,或是涉及文化資產保護的古蹟修復,這些都涉及了高度的專業技術門檻,因此被歸類為特殊採購,藉此要求更嚴格的廠商資格。
區分技術性與行政急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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