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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4 題
公務機關間依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3 款取得勞務者,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政府機關得向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採購
- B 須經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核准
- C 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得向政府機關採購
- D 仍適用監辦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設計一個「簡化程序」來允許兩個公部門單位不經公開招標就進行交易時,如果其中一個單位具有「公司化經營、追求利潤」的性質(例如國營事業),將其納入這種不透明的直接採購路徑,是否會影響公平競爭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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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與事業單位的性質辨析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A) 的錯誤,說明你對《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及其子法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提供者」的身分限制。依據《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處理辦法》第 2 條,所謂「機關間」的採購,當中的「提供者」僅限於政府機關與公立學校;而公營事業雖然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作為「需求者」,但因為其具備商業經營性質,為了避免不公平競爭,法律並不允許其作為本條款下的「提供者」。
條文適用與實務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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