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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4 題
公務機關間依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3 款取得勞務者,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政府機關得向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採購
- B 須經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核准
- C 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得向政府機關採購
- D 仍適用監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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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設計一個「簡化程序」來允許兩個公部門單位不經公開招標就進行交易時,如果其中一個單位具有「公司化經營、追求利潤」的性質(例如國營事業),將其納入這種不透明的直接採購路徑,是否會影響公平競爭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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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所稱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指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由此可知,該條款所適用之「公務機關」僅明定為政府機關,其範圍並不包含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因此,政府機關不得依據該款規定向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進行採購,選項A的敘述與法規不符,故為本題的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