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23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530 號解釋,何者應為我國之最高審判機關,方符合制憲本旨?
- A 司法院
- B 最高法院
- C 最高行政法院
- D 憲法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憲法明定某個機關是整套司法體系的最頂端,並由它來統管所有類型的訴訟,那麼在憲法設計者的初衷裡,這個『最高機關』應該只是負責行政庶務,還是應該具備最終的審判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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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憲法機關權限的核心觀念!你能避開「最高法院」這個名稱上的誘惑,正確選出「司法院」,代表你對我國憲政體制的理解非常紮實。
憲法本旨與司法院的功能
根據 釋字第 530 號解釋,我國憲法第 77 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懲戒處分。這意味著在制憲本旨下,司法院不應僅是一個司法行政機關,而應該是實質參與審判的「最高審判機關」。目前的審判權散落在各級最高法院,這其實是法律演進過程中的過渡狀態,與憲法最初規劃的「一元化」理想有所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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